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2018年02月25日 09:44  点击:[]

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08078X-2016-0687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社会保障

发文日期: 2016年04月14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文 号: 十政发〔2016〕2号

十政发〔2016〕2号

关于鼓励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鼓励大众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创业创新、促进就业的精神,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创业与促进就业并举,整合利用创业资源,统筹创业、就业等各类政策,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市内与市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就业创业机制,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最大限度激发全民创业创新潜力、释放创业创新活力。

  (二)主要目标。2020年,城镇新增就业2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组织电子商务为主的创业培训6万人,扶持成功自主创业3万人,带动就业11万人以上;建设12家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创建以“互联网+”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空间为一体的全新创业载体,遴选认定市级30个创业(孵化)基地,构建20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三)工作重点。

--促进就业稳定增长。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挖掘第一、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提升企业吸纳就业能力,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积极推进大众创业。分类推进各类创业主体自主创业,重点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农村劳动者创业、残疾人就业创业计划,农民工回归创业工程,以及民间技能传承创业、农家乐创业、妇女“巾帼创业”等项目,突出抓好创业能力提升、创业政策拓展、创业孵化推进和创业服务优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残联、市妇联)

--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大力推进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就业机会平等和就业服务共享。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提升精细化服务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突出创业带动就业

(一)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落实“三证合一”、“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准入效率。积极宣传、引导申请人利用网上登记系统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进一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和全程电子化。(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二)加快创业创新载体建设。运用市场机制,建设面向各类创业创新群体的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对新建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对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分级分类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用于初期开办费用、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从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财政资金统筹和引导。2016年起,市政府每年统筹安排创业专项扶持资金3000万元,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创业工作需要,每年相应安排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本地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建设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在我市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吸纳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小企业,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体经营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行十堰分行)

  (五)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机制,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扩大创业投资规模,满足创业型小微企业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落实对符合条件小微企业、军转干部、残疾人等就业创业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减免政策。在政策期限内,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符合条件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按规定扣减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七)支持电子商务创业。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加强电子商务创业平台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高校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高校依托互联网创业。对从事电子商务创业从业人员,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及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允许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的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并计入实践学分。对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其创业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可按规定给予2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扶持。对大学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市初次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创业地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高校毕业生入驻孵化基地创业的给予每平方米每天1元的场租、水电费补贴。对每平方米每天场租、水电费用不足1元的,据实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孵化基地以外创业的按照每年3600元标准给予场租补贴。外市籍大学生在我市自主创业,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在市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各类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对于离岗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原单位同意离岗的可在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编制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原单位可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收入分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积极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以创业型城市创建为抓手,实施项目化推进办法,合力推进创业创新工作。对被评为市级和县级创业型社区(街道)的,本级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一次性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统筹重点群体就业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调查登记、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工作。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毕业年度内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二)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三)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重点推进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转移就业。扎实开展“春风行动”等就业服务活动,推进有组织的跨区域劳务协作。在制定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十四)做好退役军人就业。细化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全面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五)鼓励企业稳定用工。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工资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需要裁员的,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按事先制定的方案和帮扶计划,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总工会、市人社局)  

  (十六)健全失业保险、就业创业与社会救助的联动机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凭营业执照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继续享受不超过3个月的低保补助,对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残重病人员可给予一定期限低保补助。对自主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可延长保障1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十七)实行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暂由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降至1.5%,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实施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优化就业创业服务

  (十八)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现“十三五”期间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项目全覆盖,加快推进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强化公共创业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残疾人就业服务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积极与国内先进的创业创新园区进行战略合作,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创业大讲堂、创业俱乐部、创业沙龙、创业咖啡等交流平台,促进创业项目、创业者及投资者有效对接。建立政府支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机制,集成创业项目库和创业成功案例库。市每年遴选200个优秀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和全程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十九)推进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打造社会保障卡、门户网站、12333电话咨询系统、自助服务一体机、基层服务平台“五位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网络体系。建立就业信息资源库,力争到2018年基本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和公共资源,构建功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有序、服务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中介组织规范服务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格局。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十一)完善创业创新导师制度。组建一批由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创业创新导师团,为创业者提供分类、分阶段指导,并给予创业创新指导专家服务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开展创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指导在市各高校完善创业课程体系,并根据市场需求和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发展,适时调整专业结构和招生计划,加强专业学科建设,支持学校结合地方实际,开设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家庭服务、养老服务等新兴和特色专业,满足市场对人才的现实需求。加强校企合作,通过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产教研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人才培养,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和技术创新。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建设,引导学生创业创新。对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大学生),参加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二十三)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凭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五、健全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创业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创业就业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创业就业工作机制,发挥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履职尽责的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二十五)保障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市、县政府要统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的落实。要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二十六)建立考核机制。把创业就业工作作为全市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县域经济考核的重要指标,细化目标任务,将资金保障、政策落实、创业就业服务、基地及服务平台建设等列入专项督查范围,并按照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奖惩、监督检查”三个体系的要求,把考核督查结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人社局)

  (二十七)营造创业氛围。通过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业沙龙、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以及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支持公益创业,打造“创业十堰”品牌。各新闻媒体及相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宣传创业创新政策、创业创新知识、创业创新典型,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业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创新活动,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十堰日报社、十堰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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